北京強國知識產權研究院(下稱強國研究院)欲在金融類服務上申請注冊“強國金融”商標,卻遭遇在先商標“國強GUOQIANG及圖”而被駁回。隨后,強國研究院展開了一場權屬追索。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第19675501號“強國金融”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務、擔保、信托、典當、資本投資、保險承保、融資租賃、受托管理、期貨經紀服務(下稱復審服務)上,與第7881231號“國強GUOQIANG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駁回強國研究院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復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2016年4月19日,強國研究院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6類募集慈善基金、金融服務、擔保、信托、典當、資本投資、保險承保、融資租賃、受托管理、期貨經紀服務上。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遂決定初步審定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務上注冊使用訴爭商標的申請,駁回在復審服務上注冊使用訴爭商標的申請。
據了解,引證商標由國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提出注冊申請,2011年3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保險、銀行、不動產評估、商品房銷售、經紀、擔保、信托、典當等第36類服務上。
強國研究院不服商標局所作決定,于2017年2月28日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而且訴爭商標經其大量使用已經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應當依法予以核準注冊。
2017年9月29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而且訴爭商標引證商標的顯著認讀部分在呼叫、含義等方面區別較小,二者若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強國研究院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訴爭商標在上述服務上進行了實際有效的商業使得相關消費者已能將之與引證商標相區分。據此,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強國研究院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且強國研究院并未充分舉證證明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可以使相關消費者將其與引證商標區分開來,從而不容易造成混淆誤認;同時,在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由于引證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并未參與商標評審程序,訴爭商標使用情況對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判斷的影響作用應當更加謹慎地予以考慮。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強國研究院的訴訟請求。
強國研究院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雖文字排列順序有別,但在呼叫、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面均相近,按照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在隔離觀察狀態下,難以從整體上對其進行區分,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的商標標志;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綜上,法院終審駁回強國研究院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姚小娟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律師
第一,商標授權確認過程中的商標近似判斷,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對商標的整體進行比對,也要對商標主要部分即顯著性部分進行比對。
該案訴爭商標是“強國金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是金融服務、擔保、保險承保等第36類金融類服務。訴爭商標中的“金融”二字本身與金融類服務密切相關,該詞匯本身就表示了其提供的服務,并非訴爭商標的顯著性部分。所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比對時,重點在于比對訴爭商標的顯著性部分“強國”二字。
第二,商標授權確權過程中的商標近似判斷,主要是從商標標識靜態方面進行物理上進行近似判斷,而不像商標侵權案件中,從商標實際使用狀態下進行近似性判斷。
商標標識的靜態和物理判斷,主要是從商標的音形意角度來判斷。該案中,從文字排序來看,訴爭商標中的“強國”二字與引證商標中的“國強”文字相同,但文字排列不同。從文字讀音來看,因文字排列先后不同,讀音也不同。從文字含義來看,“強國”與“國強”因文字構成簡單,并沒有因先后順序不同而形成新的含義或完全不同的含義。而對于判斷近似的主體即普通的金融服務類的中國相關公眾來講,若將“國強”與“強國”放置在一起,相關公眾并不會去仔細區分哪個字在前哪個字在后,因此很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第三,商標近似的認定,還應當考慮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顯著性越強,知名度越高,其受保護的強度越大;反之,顯著性越弱,知名度越低,其受保護的強度越小。
知名度和顯著性對商標近似判斷的影響,主要應用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但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法院也會綜合考慮知名度和顯著性對近似的影響,尤其是當事人提出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具有知名度從而產生區別于引證商標的知名度的案件中。該案中,強國研究院在駁回復審階段提出了訴爭商標經過使用具有知名度,但是舉證不夠充分,并未被商評委認可。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也認為在駁回復審程序中,引證商標利害關系人并未參與評審過程,所以關于訴爭商標使用情況對產生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影響,應當謹慎地予以考慮。
(責編:龔霏菲、王珩)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